源起:政府針對既成道路,因長期被政府使用的私有土地,透過「以地易地」、「給付補償費」、「抵繳稅款」、「容積移轉」等方式予以補償。但容積必須在同一個都市計畫區內進行移轉 ,而且必需只有在已經實施容積率地區才能適用。
定義: 容積是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而每宗土地都會有其基準容積,即都市計劃及其他相關法規上規定的容積率上限 x 土地面積。
容積移轉即為將一宗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移轉到其他可建築的土地上繼續建築,唯需考慮接受基地的基準容積限制。
容積移轉延伸出來的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
送出基地:指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出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包含:
1.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2.提供作為公共使用之可建築用地
3.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接受基地:指接受全部或部分容積移入之土地,其包含:住宅、商業與工業等用地。
道路用地買賣的容積移轉
透過道路用地買賣,利用容積移轉將道路用地捐給政府後,取得道路用地上的容積,再將容積使用在其他建案中。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的容積移轉計算,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換容積的基準。但需要注意的是,將買來的容積使用在其他建案時,需符合建案所在地的法令規定,而非以原道路用地規定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