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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徵法「協議價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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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農地&建地&道路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收購-道路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會隨市場交易狀況變動、交易雙方對交易標的價值認知、價格基準日等而有議價空間,並非單一絕對值。
於協議前對該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惟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之市價均可做為雙方協議時參考值。
如經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雙方合意即達成協議,由需用土地人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至於需用土地人採何價格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請逕洽個案需用土地人,若屬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者,因具國家考試及格之專業資格,所估市價應更具協議參考性。
土地徵收或協議價購採市價補償,免徵土地增值稅-
政府機關需用土地,無論是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都以市價補償其地價,而且目前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已修正為,土地需用人應依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另外,同條例第30條也將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由按公告現值加成補償,修正為以徵收當期的市價補償,無論以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都以當時「市價」計算地價,雙方達成協議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依照目前的規定,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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