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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要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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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係指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且為現有巷道,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有兩戶以上的人通行此道路,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
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
但便道所有權人仍有既成道路的地下利用權,因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權範圍只及於地面上土地之通行,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地下部分使用收益。
※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道路-
大法官釋字400號定義,既成道路為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地主擁有道路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卻屬於公眾,供一般民眾通行。自家土地一旦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地主要拿回土地使用權,得先跟當地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若有挖路、建築、阻擋通行等行為,地方政府經民眾檢舉,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市區道路條例第33條開罰。
※ 既成道路之要件-
1.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
2.已歷數十年之久,實務上多認為需二十年以上。
3.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4.供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5.需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 既成道路之補償方法-
我國並未明文規定可否向國家請求賠償,對於既成道路相關之判例以及解釋也有許多不同學界的見解以及說法,而目前政府採取減免稅捐之方式來變相補償便道所有權人之損失,其分為:
1 . 免徵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既成道路如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亦即道路用地,則可依上述規定免徵地價稅。
既成道路如不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而是其他用途之土地,但實際上作為公眾通行使用,則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十款規定:「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免徵地價稅。
2 . 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 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若要免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兩大條件:
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可視為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稅法規定,在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果移轉所有土地為私設巷道,經查明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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