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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負擔之贈與-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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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純贈與 – 為自願之無條件之贈與 。
※ 附有負擔之贈與 –
指的是贈與人在贈與契約中,約定受贈人必須對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一定的給付義務。
給付義務稱為負擔,而受贈人必須在接受贈與的同時,也接受負擔,也就是附負擔的贈與。
若是受贈人沒有履行負擔時,贈與人是可以要求其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的。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 贈與附有負擔 –
指契約業已成立,經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或失其效力而言,其中條件又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當停止條件成就時,契約始發生效力,如A約定如果B考試第一名就送一個手機,而B考到了第一名也送了手機,就是停止條件;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契約即失其效力,如C送D名牌包包,約定若下次考試沒有前三名就要收回,而「考試沒達到前三名」就是解除條件。
※ 撤銷贈與 –
必須在「知悉受贈人不負起附負擔行為的1年內就要撤銷」,若超過1年的時效追溯期,就無法撤銷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三、附負擔的贈與,而未履行其負擔之義務。(民法第4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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