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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佔用 – 追訴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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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佔用 –
共同持分土地被特定持分人佔用等情況。 若不幸遇上土地佔用,可依據《民法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以「拆屋還地」方式除去之。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 或變更其建築物。 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如有損害, 並得請求賠償。
土地被人長期占用,既無租金收入,又需負擔地價稅,真是雙重損失,請占有人繳納,又推說稅單之納稅人是A先生,而且那麼多筆土地開成 1 張稅單也不知道究竟須負擔多少稅金,每年都是如此。
其實稅法對土地被占有的情形有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資料,向稅捐處申請按占有面積分別課稅,如占有人無異議,可由占有人繳納占用土地的地價稅。
舉例:A先生3 筆土地中有 1 筆國光段的土地,面積 20 坪,被B、C、D 3 人占用,其中B占用 5坪、C占用 7坪、D占用 8 坪,A先生只要將國光段之地號及B、C、D 3 人的姓名、占用面積及住址註明清楚後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由B、C、D 3人繳稅,稅捐處會查明後,依相關規定把國光段之土地依B、C、D的占用面積重新開出地價稅單,請他們各自繳納。
※ 侵占土地追訴期 –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法定刑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故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犯罪重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溯期為20年,所以侵占土地追溯期為20年。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對無權占有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拆除地上物、回復原狀返還土地。 另外,如侵佔人有出租土地獲取租金等不法利益,也可一併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惟民事請求權有15年消滅時效,權利人須注意。
※ 拆屋還地 –
土地所有權人都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需以法律途徑處理土地佔用的問題,最先須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取得土地鑑界成果圖及地籍圖等相關資料,確定並證明對方佔用他人土地的範圍的確是您的土地,並且拍照蒐證土地遭占用的情況。
※ 占用國有土地 –
占用國有土地,除涉及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佔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外,尚須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負騰空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責。此外,所占用之國有土地,若是山坡地,因占用人違規使用導致水土流失時,則又涉及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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