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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遺產稅扣除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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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大不同 –  

 

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若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同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說明,代位繼承人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提前其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寡,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依規定計算扣除額;但若拋棄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拋棄繼承者不得享有扣除額,且第一順序親等近的繼承人全數拋棄,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時,其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舉例,被繼承人(A)114年7月過世,配偶已死亡,被繼承人有3名子女,其各有2名成年子女,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 

 

代位繼承  –

被繼承人3名子女,長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加上被繼承人次子、三子繼承,合計4人繼承。

扣除額之計算  –  224萬元 (56萬元×4人)

 

拋棄繼承  –

被繼承人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由6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僅能依拋棄繼承前原3名子女計算之數額為限。

扣除額之計算  – 168萬元 (56萬元×3人)

 

混合情況  – 

被繼承人長子先於A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A的次子拋棄繼承,三子繼承。扣除額之計算人數為3人(代位2人+三子1人)

扣除額之計算  – 168萬元 (56萬元×3人)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扣除額在稅法上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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