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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問題.程序.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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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清理-
台灣光復初期因人民不諳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治觀念未臻健全,致有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以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
※ 地籍清理主要解決之問題-
(1)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2)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3)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賃借權…等)
(4)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5)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 地籍清理主要程序-依地籍清理第3條規定,主要程序:
1. 清查地籍。
2. 公告。
3. 受理申報。
4. 受理申請登記。
5. 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6. 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
7. 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 地籍清理之對象-
政府清查有關地籍後將於下列地點公告,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到下列公告處所得知:
另有關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尚難自土地登記簿登記資料判斷,政府無從清查,由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限內主動申報。 土地權利人應於公告後,於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向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所。
3. 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4. 登記簿所載權利人住所之(鎮、市、區)公所。
但無從查明者或住所為國外者,不在此限。
※ 公告及申請登記期間-
經審查無誤者,除神明會、寺廟或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公告3個月。
(1)一般受理期間為1年。
(2)神明會土地應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文件3年內申請登記。
(3)祭祀公業土地應自公所備查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3年內申請登記。
(4)寺廟申請更名登記應於申報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申請登記。
※ 公告及申請登記自何時開始-
1. 清查公告期間90日。
2. 受理申請登記。
3. 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4. 地籍清理主要清理15類土地及建物,並依清查公告、申報及申請登記、代為標售或讓售等3個階段工作,規劃6年實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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