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重測-數化區.數值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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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圖重測 –
地籍圖重測簡單說就是重新測繪新的地籍圖。 地政事務所使用的地籍圖,大部分為日據時代地籍副圖,因年代久遠,致使圖紙伸縮、破損嚴重,據以辦理土地複丈,常造成前後複丈結果不一致。而實施地籍圖重測,重新測繪地籍圖並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面積等與地籍圖、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可避免複丈結果前後不一致,此為重測目的。
※ 數化區 –
傳統地籍圖是由測量員利用平板儀至實地繪製而成,稱為圖解地籍圖。為使這些圖形資料能夠利用電腦技術予以永久保存,進而加值利用,於是透過電腦設備(如數化掃瞄儀、坐標讀取儀等),將原來以圖解方式測繪地籍圖上每一筆土地的位置、境界、形狀,轉化成數值資料紀錄起來,稱之為圖解數化;數化區則係指已完成圖解數化作業之地段。
※ 數值地籍測量 –
1.狹義言之: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
2.廣義言之:是將地籍調查的資料以及三角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界址點等觀測結果輸入電腦,建立各種基本檔,完成繪圖、計算面積、列出報表等自動化作業,提高測量之精度,健全地政資料。
※ 地籍圖重測根據的法令 –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及其執行要點一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結果 –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 土地所有權人對地籍圖重測公告之成果有異議 –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地籍圖重測公告成果錯誤時,除未依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處理方式 –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政府區域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