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之舊制有道
在不動產買賣之所得稅的部分,土地和房屋稅額是分開計算的。
舊制「所得稅」適用:出售105年1月1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且持有滿二年的不動產。
舊制所得稅計算:
1.房屋所得稅:(售價-取得成本-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x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2.土地增值稅: 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累進差額-長期減徵-增繳地價稅額-依法減增稅額
(試算連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58W9)
稅率:
(1)一般稅率:按漲價倍數分三級稅率(20%、30%、40%)累進課徵。
(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A.一般稅額為:10%
B.稅捐優惠減免:
a.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a)一生一次
(b)一生一屋
b.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
土地增值稅說明:
1.土地增值稅使用時機: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
2.土地增值課稅範圍:
(1)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已有規定地價之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時,需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來徵收土地增值稅。
但若是因為A.繼承而移轉的土地,B.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C.受贈之私有土地,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2) 設定典權之土地:已有規定地價之土地,在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需依法預繳土地增值稅。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3.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1) 有償移轉時 : 納稅義務人為不動產所有權人。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
(2) 無償移轉時 : 納稅義務人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人。例如:贈與或遺贈。`
(3) 設定典權時 :繳稅義務人為出典人,須預繳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