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延伸出二個重要名詞,分別為區段徵收的「抵價地」及市地重劃的「抵費地」。

1. 抵價地:為「區段徵收」土地時所給予的地價補償。土地所有權人依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後可供做為建築使用之土地,按其比例折算抵付。為政府付給所有權人,屬任意性,可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

2.抵費地:為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而所需要共同負擔的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並按其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為所有權人付給政府,屬強制性,以土地抵付。

土地徵收

一般徵收、區段徵收、以及市地重劃比一比:

一般徵收 區段徵收 市地重劃
實施主體大不同 政府辦理 政府辦理 1.政府辦理

2.人民申請政府優先辦理

3.地主自行組織重劃會申請

適用範圍大不同 1.都市土地

2.非都市土地

1.都市土地

2.非都市土地

都市土地
政府負擔大不同 政府負擔徵收補償費用。 政府負責籌編徵收補償費及開發費用,當取得可標讓售土地收入即償付開發總費用。 市地重劃完成之抵費地,可公開標售,以回收開發成本。
土地權利大不同 土地所有權人完全喪失所有權 除領回抵價地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喪失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所有權,僅提供不超過各重劃區土地總面積。
土地分配大不同 原土地所有權人只能領取徵收補償費,喪失對土地權利。 1.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領取徵收補償費,喪失對土地權利,

2.或申請領回土地(抵價地)。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40%(曾經辦過農地重劃之土地,最低不得少於45%)。

原土地所有權人按原位次分配,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以重劃區總面積不低於55%為限。
公共設施大不同 只能作國防事業、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社會福利事業、國營事業、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使用。 範圍內公共設施,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公共設施如: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

區域內十項用地,屬參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共同負擔。

十項用地為: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

土地增值稅大不同 以現金補償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1. 以現金補償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2.以抵價地補償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地主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可減徵40%土地徵值稅。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可減徵40%土地徵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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