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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免徵&不課徵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但因下列情形移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1) 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二)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三)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而符合下列條款規定者: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四)被徵收之土地。
(五)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
(六)區段徵收之土地。
(七)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2)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A.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但移轉時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B.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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