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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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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依據?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離婚以後,雙方將婚後財產拿出來比較,扣掉各自債務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給平均分給對方,以達到公平概念。
我民法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成「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大類,實務上,大部分夫妻都沒有約定財產制,因此「法定財產制」是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最普遍的種類。
夫妻同居共財是一般的觀念,而法律上夫妻婚後若沒有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就是適用所謂的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婚後的財產原則上是共有的,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分財產。
請注意,是「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才可以向對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的消滅事由?
夫妻離婚、夫妻一方死亡。
時效問題?
而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特別注意,有一個時效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沒有行駛,則請求權消滅。
不是所有財產都需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在計算時,須扣除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慰撫金。
例如,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妻財產剩5000萬,但夫的1億財產中,8000萬是繼承取得的不動產,妻的5000萬則全數為創業收入,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夫只有2000萬的財產要列入計算(1億-8000萬);夫妻離婚時,夫反而可以向妻請求差額3000萬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
哪些財產可以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是雙方的婚後財產,而所謂的「婚後財產」是指:
1.結婚以後夫妻所取得的,例如:婚後存款、婚後買房、買車等。
2.婚前的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例如婚前房屋的租金收入等。
3.婚後夫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例如贈與)不算入。
4.婚後所取得之慰撫金不算入。
值得注意的是,對不務正業、不負擔家庭責任的配偶,想透過離婚分配高額的財產致富,將變困難。也就是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裁判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作考量。
儘管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不須納入計算,但前述財產在婚後的孳息則須納入。
如果夫妻雙方未來不想有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困擾時,則可選用約定分別財產制,讓各自的財產,依照各自的金錢觀念管理,以後即使離婚,也不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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