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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沒告訴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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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訂立只要依循以下兩大原則,都是「合乎法律效力」的文件。
一、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
只要年滿16歲、具行為能力,就有資格立遺囑。也就是不能是《民法》中的「無行為能力者」或「未滿16歲的限制能力者」(《民法》第1186條)。
二、訂立遺囑必須依照「法定方式」。
依據《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方式共有五種,而每一種都必須符合個別的要件與形式,所立的遺囑才會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分為「自書」、「公證」、「代筆」、「密封」及「口授」等五種。
每個人都難預期死亡,但可以預期能留下什麼;因此許多認為只要寫好遺囑財產分配,便能讓遺產的繼承變得更為輕鬆,減輕子孫煩惱。但有時候遺囑上的遺產分配實在不公,可能因為太多的私人情緒,而侵害某些繼承人該有的權利。
繼承人的重要權益,避免分配遺產時,權益受損,卻還傻傻狀況外。
1 . 應繼分-應該拿到的錢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可能會不知道如何分配遺產,可能會以「誰比較孝順就拿比較多」的觀念來分;但是民法上的「應繼分」 有明確指出,如果沒有遺囑,每位繼承人分配遺產時,還是需要按照應繼分比例分配,讓繼承人拿到該拿的錢。
2 . 特留分-最低可以拿到的錢
若今天是有遺囑,但是被繼承人特別偏心怎麼辦?雖然遺囑的效力最高,但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剝奪你的繼承權,就必須按照民法上「特留分」的規定,分配一定比例的遺產數目給繼承人。
不過如果繼承人的遺產受到侵害也別太沮喪,根據民法第1146條所述,在得知「遺產分配不公」時,可以於2年內提出「特留分遺囑訴訟」,拿回屬於自己的遺產金額。
3 . 代位繼承-當第一順位繼承人不能繼承時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很容易發生第一順位繼承人卻已經死亡的情況,這時候便會由原繼承的直系卑親屬,也就是改由其兒女或是子孫繼承。
但若,如果原繼承人因為民法第1145條內容所述而喪失繼承權,也是改由其直系卑親屬繼承。
* 遇上遺產繼承人不配合辦理遺產繼承與分割
1 . 遇上繼承人不配合可以請法院幫忙-
碰上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會需要繼承人協商分割遺產,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後才能登記,但如果有某位繼承人拒絕配合,或是有些意見不合導致分配無法順利進行時,便可以採取民事訴訟,讓法院幫忙處理遺產分割的事宜。
2 . 債務過多就拋棄繼承-
只要很確定債務遠高於資產,就可以毫不猶豫辦理拋棄繼承,避免將來為錢煩惱。不過拋棄繼承期限過了便不能辦理,所以繼承人要把握在拋棄繼承時效內辦理(拋棄繼承期限為知道繼承的3個月內),才不會事後因為錯過而後悔。
如果今天沒有繼承到資產,只有債務時也別擔心,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可以保護,拋棄繼承如字面意思便是放棄繼承、拋棄繼承順位,主要發生在債務較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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