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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中的遺產能否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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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登記規則§141規定「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三繼承,四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不動產遺產繼承問題常衍生不少糾紛,假若原所有權人的負債超過資產,法定繼承人得在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避免債務纏身。
也是說雖然不動產現況被銀行查封登記,但是繼承仍然可以順利的辦理過戶,不需要先去銀行還款就可以順利繼承,只是辦理過戶後,原來的查封登記仍然存在登記簿謄本上,如果要自由處分,還是要先撤銷查封後,才可以自由的賣給第三人。
另外,還有同條第四款「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例如:書狀補(換)發、地址變更登記、抵押權塗銷登記等案件,在查封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申請的。
查封雖然限制了所有權人的處分權利,但是當繼承發生時,因為繼承是事實行為,非法律行為,所以過戶的權利並沒有被剝奪。
* 被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房地,可否辦理過戶?有無例外情形?
原則: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無法辦理過戶。
例外:如有下列情形,仍可辦理過戶:
(1) 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2) 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應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
(3) 公同共有繼承。
(4) 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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