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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實價登錄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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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何時公告?有何用途?
1 . 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均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調查最近1年內土地買賣實例及影響地價因素,製作買賣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分別計算各宗土地之價格。
2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3 . 公告地價:依規定原則上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必要時得延長公告時間,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之參考及稅捐機關徵收地價稅之基準。
* 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20%以內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如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減輕地價稅負擔,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 所有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皆需申報實價登錄?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因此,僅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需申報登錄,若非屬買賣,如贈與、拍賣、交換、共有物分割等,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 買賣案件之實價登錄由誰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1 . 買賣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並得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申報。
2 . 不動產買賣案件應於登記案件送地政事務所收件時一併申報,未併同申報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接獲通知書後7日內)申報,屆期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將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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