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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差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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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
1 . 特定農業區-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因此,辦竣農地重劃的土地一定會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但是,特定農業區不一定就是有辦理農地重劃之農業區。
2 . 一般農業區-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 調整為一般農業區後的農牧用地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何差異-
不論是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皆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所定義之農業用地,這次變更並不影響土地使用地類別。
但在土地使用管制上,因一般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認定須加以特別保護以外之區域,故「一般農業區」相較於「特定農業區」的管制強度會較寬鬆,稍有彈性,不過本質上都是農業區。
※ 「特定區農牧用地」其全銜似應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對於分區及使用地之解釋如下,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 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農牧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為-
(一)農作使用。
(二)農舍。
(三)農業設施。
(四)畜牧設施。
(五)養殖設施。
(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七)採取土石。
(八)林業使用。
(九)休閒農業設施 。
(十)公用事業設施。
但土地在特定農業區內依規無法興建「集村農舍」,且養殖設施也有所限制。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為「耕地」其中一種,若土地需要辦理合併、分割時,須依「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不可任意合併分割,詳情須依個案情況審視。
※ 不得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使用類別-
1 . 增訂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森林區養殖用地,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2 . 特定農業區、森林區農牧用地、都市計畫保護區等農業用地,不得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 特定農業區和一般農業區最大的差異,就在前者被限制不能轉作其他特定事業之用。
※ 特定農業區的劃設面積,基本起跳門檻必須至少25公頃。特定農業區有33萬公頃、一般農業區27萬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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