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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建築套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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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套繪管制-
就是將「建築基地包含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套繪於地籍圖上,以避免重複建築申請的行政措施。
土地受到套繪管制,可查明先前有無領得建造執照而逾期未興建,倘若領有執照可向縣府繳回原執照並敘明未動工之原因,以辦理解除套繪管制,只要檢附現況確無建築物照片、透明套繪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等書件,即可申請解除土地套繪管制,重新申請建築許可。
是否能解除套繪管制,較簡單的方式就是計算建蔽率,若建蔽率超過的話,就無法解除套繪管制。
※法定空地-
係指建築基地於建築使用時,依法應保留的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目的在於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使用人之舒適、安全及衛生。
而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須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則於建築管理規則有規定。
※ 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特別規定,法定空地不得「重複使用」。
※ 建築法 第十一條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規定蓋有「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全筆為法定空地」戳記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1 . 法定空地之管理首重法定空地地籍套繪圖之製作,主管建築機關若已辦理法定空地套繪圖工作,即可依該圖確實管理,該法定空地戳記對法定空地之管理已無實益。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註銷法定空地戳記前,應先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辦該基地法定空地套繪圖,並取得其已辦竣套繪圖復函後,據以向地政機關申請註銷該戳記。
2 . 按為防止未辦理套繪圖地區之基地分割,造成日後重複使用之弊端,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分割證明時,應補辦套繪圖工作,前經內政部75年6月4日台內營字第398154號函說明一、(二)規定在案,是以原蓋有法定空地戳記之土地,再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申辦分割者,地政機關得於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時逕予註銷該法定空地戳記。
3 . 辦理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套繪圖工作,對法定空地之管理關係重大,請省市建管機關嚴格督促所屬機關積極辦理,並加強檢查以應實際業務之需;至辦理套繪所需之地籍藍晒圖,地政機關應配合提供。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四條規定必須要法定空地的面積超過應該保留地面積才可以進行分割。
※ 建築法的規定說明法定空地即為應留設的空地部分,對於法定空地而言就無法單獨分割出來、重複申請建築使用等等,受到很多建築限制。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二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應於執照暨附圖內標註土地座落、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及留設之空地位置等,同時辦理空地地籍套繪圖。
前項標註及套繪內容如有變更,應以變更後圖說為準。
第三條-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1 . 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2 .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3 . 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4 .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第三條之一 –
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
第四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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