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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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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用地種類 –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 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依照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係就各地區人口數與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並考量該地區未來發展之趨勢而決定公共設施之項目、位置與面積,旨在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公共設施用地應屬公有,但屬私有土地者,應由政府依法徵收、重劃或區段徵收之。
是以,未被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預為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 –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方式取得之:
★ 徵收。
★ 區段徵收。
★ 市地重劃。
※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稅捐優惠 –
◆地價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規定外,統按6/1000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所得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
◆遺產稅:
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
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 台北市國稅局並明訂,符合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只限4大類土地 –
1 . 道路、公園、綠地、廣地、兒童遊戲場、民生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2 . 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 .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 .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兩者主要差別在於 –
★ 公共設施保留地:已列入都市更新計畫,原本應該被徵收,卻「尚未被政府徵收」的私有公共設施用地;未來幾年或數十年將會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的土地。
★ 公共設施用地:目前「已在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學校、公園、道路、體育場所、醫療衛生機構、郵政、電信…等及其他公共事業用地。
此外,根據都市計畫法及內政部函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須為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尚未徵收取得。
無下述3種情形者:
(1) 須為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2) 依都市計畫法第 61 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3)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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