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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非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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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作道路使用之土地,有二種情形可申請減免土地增值稅 –
1、位於都市土地範圍內,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公共設施用地別為道路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於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2、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作公共設施道路使用,且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前二項免徵規定,土地嗣後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供公共設施使用,以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徵收前移轉土地時,應在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勾選申請免徵的規定,並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或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符合規定時,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惟若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及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此與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
因此,以維租稅公平,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無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案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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