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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農地符合條件才可免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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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要符合才能享受免稅優惠。

1 . 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

 

2 . 該筆農地在被繼承者死亡時,就已經是農業用地。

 

3 . 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4 . 該筆農地自繼承後5年內持續作農業使用。

 

5 . 申報該筆農地且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才可以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

 

※ 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稅,未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在核定遺產稅後,再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或者原先雖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卻未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後才申請證明書補具情形。

 

繼承人取據農業使用是農業機關在被繼承者死亡後核發,查明農業地在被繼承者死亡時仍為農業使用,假使經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並無作農業使用而為其他用途,是繼承人在繼承後才整地恢復農業使用,就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尚無農業用地扣除額的適用。

 

※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除因承受人死亡、該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如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將會追繳應納遺產稅賦。

 

於列管5年內未將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尚包括承受人將該農地所有權移轉,除移轉原因符合前述但書規定之死亡繼承移轉或徵收移轉外,如經稽徵機關初次查獲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規定之期限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稽徵機關將追繳遺產稅賦。

 

作農業使用之「非農業用地」土地,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且符合條件者,可依《遺產及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

 

※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可以申請免徵遺產稅。

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又受限「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惟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故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而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依同條例規定,亦享有農業用地之相同租稅優惠。

 

但如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且已可依編定後之使用地類別使用時,縱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農業使用,也沒有免徵遺產稅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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