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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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繼承登記,但有部份繼承人不願會同辦理 –
若有繼承人不願意會同辦理繼承登記時,部分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就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辦理登記時,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提出登記申請書、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等相關文件,至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如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位於其他縣市,亦可至就近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跨縣市代收代寄服務)。
日後如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可會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若全體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建議可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縣政府(地政處)申請調處,亦可向地方法院訴請判決共有物分割。
※ 遺產繼承的程序和時效 –
1 . 繼承登記期限: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若超過期限,地政機關會處以罰款。
2 . 公告與列冊管理:若繼承事實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由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局予以列冊管理,地政機關會將不動產列冊管理15年。
3 . 國有財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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