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特種贈與的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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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繼承法條:
特種贈與的歸扣-依民法第 1173 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特種贈與」是一種對於某個繼承人日後應繼承的財產,預先給他的變通措施。既然是預支的,日後真的在分遺產的時候,除非分完還有剩,否則已經透過「特種贈與」方式預支遺產的繼承人,是不能再參與分配的。
例1: 老大結婚時父親給20萬當嫁妝、給老三20萬讓他搬出去獨立、老二開服飾店給50萬當創業基金,這些都要歸扣計算進父親的遺產之中,再分配給各繼承人。
例2:A有三個孩子,配偶已歿,A名下有市值400萬的房產一棟,和現金2000萬,數年前A因老大結婚已將房產贈與給老大,A逝世後,因三個孩子都是同順位繼承人,每人的應繼分皆為遺產總額的1/3,此時長子所受有400萬房產的利益,要先歸入遺產,也就是郭先生的遺產總額有2400萬元(400萬房產+2000萬元現金),則每個人可以分得800萬元遺產
【(400萬房產+2000萬元現金)÷3=800萬元】,但因為老大已經受贈與400萬元房產一棟,則此時老大僅能在拿400萬現金,不用將受贈與的財產(房屋)返還,這就是贈與的歸扣。
※ 要主張歸扣仍有一定的條件限制:
1. 歸扣的義務人限於繼承人:
也就是從被繼承人那邊受贈財產的人必須是繼承人,財須負歸扣責任。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財產給孫子,或無關的第三人(例如:贈與給小三),這個孫子的父母親都還在世,則孫子對祖父母的財產依法並無繼承權,該受贈與的孫子就沒有受歸扣的問題。
2 . 歸扣的標的,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原因而受贈的特種贈與:
也就是被繼承人生前所為的贈與,必須是因繼承人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三種原因而為的生前贈與,才會是屬應受歸扣的贈與,如果不是上列三種原因所為的贈與,就算受贈與人是繼承人,該贈與還是不用歸扣。再來是被繼承人生前為贈與時有反對的意思,也就是被繼承人有表示說這筆贈與不用歸扣,基於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則該贈與也不用歸扣。
3 . 歸扣的效力是將該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計算如何歸扣時,是將應歸扣的贈與價額加入被繼承人的遺產內,再依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分配計算各繼承人的應繼分,且因民法第1173條第2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如果受贈與的繼承人所受贈與價額,與該繼承人的應繼分相等,或超過其應繼分時,該繼承人就不能就被繼承人的遺產再受分配,但贈與價額超過應繼份部分的話,也不用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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