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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契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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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於借名登記之場合,在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予借名人前,該登記並不失其效力。
又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任之規定,於借名人死亡,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借名人之繼承人固得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惟此屬債之請求權,尚非謂借名登記財產本身即屬原借名人之遺產。
※ 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當事人(借名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出名人)登記,而實際上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且登記的財產包含動產為限,例如股票、存款等都有借名登記的實例。
「借名登記」常見有夫妻、子女借名或親友合資買房,需要一個代表人作為房產登記名義人,或是投資客為了避免貸款受限,影響資金周轉,因此借用「人頭」買房以取得較好的貸款條件,其中出資者稱為「借名者」;「出名者」為掛名的人,這對雙方都有相當高的風險。
以「出名者」來說,若對方無法償還房貸或房屋持有稅(地價稅、房屋稅),「出名者」因屬登記名義人與納稅義務人,有可能被銀行和政府追繳貸款、稅費,「出名者」需扛下所有貸款和持有稅的風險。
也是要面對巨額「房地合一稅」,因有些「出名者」的所有權狀、印章等,都在「借名者」手中,賣出房屋的錢也由「借名者」經手。但房地合一稅是針對登記名義人(即「出名者」)加以課稅,一旦房屋賣出,「出名者」可能面臨沒拿到錢,卻要負擔巨額房地合一稅的情況。很多「出名者」不知自己是名義上的納稅人,等到變成未申報案件,才知需補繳稅金,還得面臨罰款。
以「借名者」來說,一旦「出名者」擅自處分房產、拒絕返還不動產,或不幸死亡,房產遭他人繼承,將面臨複雜的法律糾紛,若發生爭議,「借名者」必須提出資金、雙方協議、權狀等證據,證明為實際所有權人,若無法舉證,將有敗訴風險。
※ 借名登記契約效力-
借名登記契約,不論是認定為類似委任契約或委任契約,於契約自由原則下,只要其契約內容無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法律即無加以禁止之理由。因此,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等之借名登記契約,原則上皆應有效。
※ 借名登記契約口頭約定相同-
訂立書面契約,將來倘若有所爭議也能舉證,書面契約的內容應該清楚註明契約期限及產權,包含:信託標的(財產)、信託內容、信託期限、信託關係人、借名人為實際擁有人、出名人無處分權、管理權及使用權等,皆須白紙黑字清楚載明。
※ 借名登記的風險-
1 . 借名登記若不願返還:則借名人必須提出舉證(資金、權狀等),證明為實際所有權人。若無法舉證,有可能無法請求返還,注意的是,若借名登記對象為子女,大多判定為贈與。
2 . 借名登記財產遭變賣:出名人若私自出售該財產,即便第三買受人明知有借名登記之情形,借名人也只能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不得請求第三買受人返還。
3 . 出名人債務:若出名人有債務,受強制執行,借名人不得以借名登記為由對抗強制執行,該筆財產將會被視為出名人的財產一併執行。
※ 借名登記時效-
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借名人並非當然取得財產之所有權,而是可要求對方借名登記返還的「請求權」,因此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消滅時效的規定,借名登記時效有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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