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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巷道-非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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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巷道又稱為既成巷道,為非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經長期供公眾通行達二十年以上,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或是基地內之私設通路,經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或自願捐獻土地做為道路使用,而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的土地,稱為現有巷道。
現有巷道既然具有供公眾通行之公用地役權關係,就不能夠任意廢止,或私加佔用或加設圍籬障礙物等,阻撓其他人行人或車輛之通行;另外,建築基地如果未臨接計畫道路可以申請建築線時,得以臨接之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申請,這種情形下因維持現有巷道寬度而保留之空地,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計算。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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