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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農舍-套繪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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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繪管制」,是依據-
「建築法」第11條: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重複使用之查核管制,該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重複作建築使用。
因此在建築執照及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未興建建築物及設置停車空間之土地分別著色標示, 而農地套繪規定應參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建築主管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解除套繪管制』-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 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
1 . 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2 . 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3 . 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 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解除套繪管制之條件及程序-
1 . 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依變更後之土地使用規定管理,農舍用途宜配合變更。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將農舍用途變更為非農舍使用後,其配合耕地得一併解除套繪管制。
2 . 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配合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調整套繪管制範圍,如屬配合耕地,得逕為解除套繪管制。
3 . 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25公頃以上,所稱比例符合法令規定者,為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之10%,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農業用地面積之90%,農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0.25公頃,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自使用執照刪除。
4 . 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以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後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為對象;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得提出申請;檢討項目無涉農舍本體結構安全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得免由建築師簽證;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註記。
※ 「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相關規定-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農地上已興建合法農舍,須先將農地解除套繪,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且農舍起造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應為同一人,農舍分割須與農地分割一併辦理,因此農舍無法單獨辦理分割。
若是「民國89年1月4日後」所繼承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受分割後每人每筆2,500平方公尺的限制。
農舍分割應與其基地併同考量,且須受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之限制,不宜單獨辦理建物分割,以維持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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