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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農業用地-土地移轉或農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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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於興建後,共有人將其持分土地移轉或農舍移轉之規定 –
1 . 若為共同起造者,移轉農舍及其持分土地予其他起造人,應符合5年移轉之規定。例如甲乙兩人共有農業用地,今以兩人名義共同申請起造一棟農舍,乙擬將其農舍及其持分農地移轉給甲,應俟該農舍使用執照滿5年後始得移轉。
2 . 若非共同起造者,既無提供持分比例之農業用地供興建農舍,擬移轉其持分農業用地時,自不受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以及5年始得移轉之規定限制。
3 . 若非共同起造者,但有提供持分比例之農業用地供其他共有人申請興建農舍,因屬提供興建農舍之範圍,基於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意旨,仍應視為農舍之坐落用地,應與農舍併同移轉。
※ 以共有農地分割應就價值減少之該筆土地取得農地農用證明申請不課稅 –
共有農業用地分割後,差額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上,共有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就分割後共有人價值減少之該筆耕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憑以審核。
※ 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各持分比率面積課徵地價稅 –
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的農業區、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作農業用途使用課徵田賦(停徵中);反之若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如果持有的土地是屬於持分共有情形,當該筆農地使用情形有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將依實際變更使用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率計算非農業使用的部分改課地價稅。
倘若全體共有人有協議分管使用時,可按各共有人分管的區域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或田賦(停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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