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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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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分割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協議分割」、「裁判分割」、「調解分割」
協議分割:
只要全體共有人都有意思分割,且達成協議即可。不需書面,凡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對分割之方式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者,皆屬之。分割的方式可以是原物(原土地)分割、價金分配、或以抽籤之方式均可。
裁判分割:
若無法如上一項順利協議分割,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後,便可聲請法院進行裁判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等三種,且應以此三種分割方法為限。
調解分割:
假如經過協議與裁判分割仍無法成功分割,則可聲請地政機關調解。簡單來說就是無法自行達成協議、又不想讓法院裁判分割者,可以聲請地政機關調解。
* 主要可以區分為標示及所有權分割兩大類,再依照不同的分割依據區分不同登記原因,以下介紹常見各種形式的土地分割。
一、標示分割
1.一般分割:
1筆土地割出2筆或2筆以上之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之所有權屬沒有變動。一般分割是由全體共有人或是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規定(共有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提出申請。
2.判決(或和解、調解、調處)分割:
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持法院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至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辦理分割。
3.逕為分割:
政府為推行土地政策,興辦國家各項建設,對都市計畫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界線等,由登記機關依都市計畫樁位等資料,據以逕行辦理地籍分割測量及登記。辦竣後登記機關會主動通知權利人換狀,權利人收到換狀通知書後,記得帶原權狀到登記機關更換分割後的新權狀。
二、所有權分割
1.共有物分割:
共有人間互相協議,共有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由各所有權人分別各自取得其應有部分。共有物分割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分割測量及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者,不在此限。
2.判決(或和解、調解、調處)共有物分割:
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如果有涉及標示變更的話,同樣需先申請標示分割測量及登記。
以上各種分割都會產生不同結果。
* 土地分割流程與限制
1. 特別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土地一般須維持共有關係才能顯其效用,若分割反而違背其使用目的,將無法請求分割。如共有道路、界標、界牆、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
2. 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
全體共有人可協議訂定「不分割期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這類不分割的約定在期限未滿前,若全體共有人同意分割當然也沒問題。
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823條第2項增訂但書「但有重大事由者,仍得隨時請求分割」,重大事由可能指部分被扣押、共有人受破產宣告等等。若有以上情形,就算有不分割約定,共有人依然可以請求分割。
3. 法令禁止分割之規定者:建築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小於單位面積者、遺產稅未繳清者、土地重劃區徵收期間禁止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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