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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解除套繪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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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移轉可享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甚至是所得稅也可免稅;若是有已建置好的農舍,交易後仍會有所得稅的負擔。
針對農地的傳承,給予了許多租稅上的優惠措施,包括繼承或贈與農地,可以免課遺產稅、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
優惠措施主要是傳承,贈與對象須為法定繼承人,才可免徵贈與稅,還要被列管農地農用五年,繼承亦有免納遺產稅的相似規定;若非贈與法定繼承人,仍會被課徵贈與稅。
土地增值稅的部分,農地必須是移轉給自然人,才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若是移轉給法人,便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最重要的房地合一稅,亦有提供免稅條款,2016年度以後取得的農地,若符合上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資格,也可同步免徵房地合一稅。
農地移轉雖可享上述多項租稅優惠,但針對座落於農地上的農舍,則無法適用以上租稅優惠,仍須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買賣農舍之財產交易所得,也會被計入個人綜所稅課稅。
※ 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允許農民得於自有農地之一定面積範圍興建之建築物,此種建築物即稱之為「農舍」。
民國89年農發條例修正實施後,面積兩分半(零點二五公頃)以上農地才能興建農舍。
農地若被拿去「套繪」,也就是拿這筆土地當農舍之配合耕地,若為蓋農舍,務必於確認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有無申請過建築或套繪(為已建築基地的紀錄)。
※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中段規定之「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之強制規定。
即使農舍老舊,但因仍有登記尚未消滅,因此地政機關審查時發現農地上有農舍的存在,認為申請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行為,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中段之農地及農舍必須併同移轉的強制規定。
依民法第七十一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之規定,單就農地的移轉登記行為就會被認為係無效的法律行為,因此地政機關無法登記申請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
※ 解決方法-農地連同農舍一起買賣,再將農舍及農地一起向地政機關申請移轉登記;或將農舍申報拆除,併辦理滅失登記,解除農舍套匯後,再單就農地辦理移轉登記。
※ 解除套繪管制之條件及程序-
1 . 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依變更後之土地使用規定管理,農舍用途宜配合變更。
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將農舍用途變更為非農舍使用後,其配合耕地得一併解除套繪管制。
2 . 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配合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調整套繪管制範圍,如屬配合耕地,得逕為解除套繪管制。
3 . 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25公頃以上,所稱比例符合法令規定者,為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之10%,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農業用地面積之90%,農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0.25公頃,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自使用執照刪除。
4 . 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以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後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為對象;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得提出申請;檢討項目無涉農舍本體結構安全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得免由建築師簽證;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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