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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交換.贈與.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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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下列情形移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而符合下列條款規定者: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
6.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交換視同買賣,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贈與移轉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 繼承土地已繳納遺產稅,不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另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日)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 信託土地如為自益信託土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自用住宅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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